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