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四)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以及珍贵、稀有
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四)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以及珍贵、稀有
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