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
险情消除后三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处置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
险情消除后三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