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
铁丝等;
(二)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
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三)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四)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
水等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
物等;
(七)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在草坪内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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