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