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
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五)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
化用地平面图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五)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
化用地平面图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