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
负责。
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确定。
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
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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