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以及恢
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以及恢
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