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树。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树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
长的原则,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进行修剪。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树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
长的原则,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进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