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
树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和科普牌,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监
督和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
防治。
树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和科普牌,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监
督和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
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