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公交港湾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城市树木。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