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林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树木产生的飞絮;植树造林、新建绿化工程应当优先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