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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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损害担责,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
第五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
第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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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
第九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环保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大数据管理平...
第十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推进大气...
第十一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对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
第十三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引...
第十四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
第十五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
第十六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应当依法...
第十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削减煤炭消...
第十八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发展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第十九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路网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低碳...
第二十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排放检验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重型柴油车通行的区域。
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农副产品运输...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扬尘治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下列单位或者...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项目,应当按...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在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覆盖破损...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在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绿化...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运输、仓储、加工、配送、交易企业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具体办法由市...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
第三十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林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树木产生的飞絮;植树造林、新建绿化工程应当优先...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
第四十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