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