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