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地形、风向等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分区,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设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地形、风向等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分区,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设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