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