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城市绿化、气象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城市绿化、气象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