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