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推进大气污染的精准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