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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