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