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现场应当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石方作业,应当采取洒水、雾炮等防尘措施;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
(三)不得在露天环境下采用干式方法切割瓷砖、石板材;
(四)不得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五)拆迁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施工现场应当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石方作业,应当采取洒水、雾炮等防尘措施;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
(三)不得在露天环境下采用干式方法切割瓷砖、石板材;
(四)不得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五)拆迁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