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在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绿化带、树池、花坛等,边缘的覆土不得高于道沿石、树池沿、花坛沿等,绿地造型用土不得裸露;
(二)绿化建设和养护栽植时,待用泥土或者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二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进行覆盖。
(一)新建、改建、扩建绿化带、树池、花坛等,边缘的覆土不得高于道沿石、树池沿、花坛沿等,绿地造型用土不得裸露;
(二)绿化建设和养护栽植时,待用泥土或者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二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进行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