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应当扩大新能源机动车配备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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