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其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其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