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清洁、维护;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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