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31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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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 第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 第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 第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 第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 第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 第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经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 第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 第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 第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 第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发挥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 第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 第二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 第二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 第二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 第二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第二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八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做到密闭... 第三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 第三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 第三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规定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 第四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的培... 第四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第四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 第四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全流程监...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参... 第四十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 第五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第五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第五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 第五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第五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