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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