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