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