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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