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社会监督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