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回收利用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