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