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单独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单独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