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