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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