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发挥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作用,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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