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发挥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作用,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发挥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作用,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