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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