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