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