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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