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