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