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分类处理与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