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