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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