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