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八条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分类收集、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