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条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